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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私建养殖场 用途被改应拆除

  发布时间:2012-04-16 10:20:48


    家住店后村的冯一(化名),在发现自家的责任田内被他人私建了房屋并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将冯二(化名)告上了法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三十日内拆除该建筑物,停止侵权。

    2010年10月1日,赵某与冯二签订包青协议,将原告所有的粮地转包给其兴建养殖场,后该协议因改变耕地用途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但到了2011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允许,擅自在其责任田内盖起了房屋、垒起了院墙,准备经营个体养殖,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再次将冯二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原有性质。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者应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被告冯二在耕地上兴建养殖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给原告的民事权利造成了侵害,应停止侵权,拆除位于原告粮地上的非法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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