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人民法院结合全市法院系统开展的调解年活动和清理积案及超审限案件活动,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为实践活动,在全院全面开展清查各类积案和超审限案件工作,着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满意度。近日,该院法官经过不懈努力,成功化解一起长达十年之久的相邻关系纠纷积案。
博爱县清化镇的邢某与黄某系南、北邻居,因黄某将自家房屋拆除后扩建,两家产生纠纷。邢某遂于1999年4月27日,以黄某扩建房屋影响其通风、采光等为由将其诉至博爱县法院,并要求被告降低房屋地面水平。因博爱县法院因故不便行使管辖权,同年6月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站区人民法院管辖。
庭审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邢某赔偿因停工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20元。中站区法院以被告反诉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对此不作处理。
中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被告所建房屋影响其通风、采光的证据不足,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降低水平面,不属相邻关系的范畴,本案不作处理。遂于1999年8月9日作出(1999)站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邢某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3月30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焦民终字第1105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中 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理。因对原告房屋的受潮原因以及被告的门楼是否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等情况需进行技术鉴定,2000年4月28日,该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并于2001年2月21日委托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中心对以下进行鉴定:1、被告的门楼是否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2、原告墙壁潮湿的原因;3、如原告墙壁潮湿系被告垫高地面造成,采用哪种防治措施更为有效。
在等待鉴定结论的同时,办案法官多次往返数十公里,登门或召集双方当事人来院,对其双方进行调解,但均达不成一致意见。又因鉴定结果一直没有下来,致使该案件长期无法结案。
2009年6月23日,中站区法院主管民事工作副院长秦明义同承办案件法官再一次来到原告邢某家,把双方召集到一起做工作。看到法院为了自己的事情如此上心,连院长都亲自上门做调解,原告邢某和被告黄某均表示远亲不如近邻,两家要摒弃前嫌重修于好。第二天,邢、黄二人分别主动撤回了起诉和反诉。至此,这起长达十年的案件终于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