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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字后又反悔 勾去签名也有效

  发布时间:2012-04-20 15:25:57


    日前,焦作市中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田二要求分割已故父亲田某的遗产,根据田某生前与子女达成的抚养协议,遗产应由照顾老人直至病逝的田大所有,田二当时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后又反悔并将签名勾去,但协议仍按照原先规定履行,田二未尽赡养义务。据此,焦作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田二的诉讼请求。

    田大、田二是田某之子,田某共有子女7人,田某于2010年11月病故,2009年年底到病故期间,田某一直居住在田大家,由田大抚养。2010年1月7日,田某的七个子女达成协议,约定由田大伺候其父田某,田某医药费先从田某的存款中支出,田某百年后剩余存款及国家给田某的所有钱款归田大所有,包括田二在内的七个子女均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达成后,田二以其配偶要看协议为由,将协议带走,后将自己的签名图销拉黑后,又将该协议书送还了田大。田某病故后,2011年年底,田二以田大拒不分割遗产为由,将田大告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田某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37000元和其生前存款20000元等遗产。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大所尽抚养义务较多,酌情判决田大支付田二4000元的遗产。判决后,田大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院。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田某的七个子女就田某的赡养和其百年后遗产处理达成协议,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应属有效,对个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田大根据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田二单方将七兄妹所签协议上自己的签名图销拉黑,应视单方解除协议,未征得其余六兄妹同意,其变更行为无效。故田二要求分割田某遗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田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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