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尚在保险期限内小客车的段某,为躲避行人,岂料又将横穿马路的又一青年男子程某撞伤。4月2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直接赔偿程某各项损失共计72226.95元。
2010年12月15日2时30分在中站区丰收路造店路口,被告人段某驾驶豫HT6372号小客车从西向东行驶中因躲避行人行驶道路左侧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某相撞,造成程某受伤。经焦作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三勤务大队认定: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段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程某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段某为沁阳市联盟运输公司雇佣的司机,故联盟运输公司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联盟运输公司在人保沁阳支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门由联盟运输公司承担。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