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9日,杨某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在与侵害人协商未果并申请劳动仲裁被驳的情况下,其丈夫、长女、次女及婆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设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原告(不包括婆母)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95180元。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受害人杨某的事故已被当地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有工伤认定通知书加以证明;而被告单位辩称的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已获得相应赔偿,对自己的诉请应被驳回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职工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为工亡,其直系亲属理应享受有关待遇,原告张一(杨某丈夫)、张二(杨某长女)、张三(杨某次女)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951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566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郜某(杨某婆母)要求支付亲属抚恤金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