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买卖,四万欠款,谁料想却让商家讨要了将近十年。2012年4月25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焦作市中站区电化教育中心支付原告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4288元及利息。
2003年上半年,被告焦作市中站区电化教育中心向原告焦作市亚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电器(终端控制机)一批。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8万元,但有部分货款44288元未付。被告拖欠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被告却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因原告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合同已经终止,未履行完毕,被告经过查询账目,原告的货款已经结清,未发现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为这场十年辛苦的讨债风波,画上了完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