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物还帮人销赃,此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4月25日,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6月10日20时左右,被害人郭某某将自己的豫HE6033银灰色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车架号LKCHIAG94AK26464,发动机号:4310894-D18)停放在焦作市解放东路山阳建国饭店附近,2009年6月11日4时许,郭某某发现面包车被盗后报案。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2000元的价格帮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卢某某得赃款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是赃车,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卢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