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口角与人起纷争,双方互不相让继而相互厮打,最终致人轻伤,得到法律制裁深悔当初之为。2012年5月8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
2011年5月24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店后村因故和被害人冯某某发生争吵,后互相厮打,期间周某某持砖头向冯某某头部砸了一下,致使冯某某颈部受伤,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5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