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交通肇事判缓刑 社区矫正帮重生

  发布时间:2012-05-10 16:03:07


    被告人交通肇事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依对刑事被告人所进行的审前调查,判处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2012年5月8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1月16日18时5分许,被告人芦某某驾驶豫HC6700号重型自卸车由中站区龙翔办事处东张村奔腾石料厂出来,沿土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该车的制动性能下降,与行人苗某某及无牌号装卸车相撞,造成行人苗某某当场死亡、豫HC6700号重型自卸车及无牌号装载机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芦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采取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侯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2012年3月1日实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院对被告人进行了详细的审前社会调查,综合评定对被告人芦某某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帮助其改造成守法公民。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