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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执行工作中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09-08-18 09:19:33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全社会的期望之所在。法治社会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法律能够得到全社会普遍的服从。“完善的法律体系”,就是法律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普遍的服从”就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律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司法公正,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方方面面的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的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显现。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和处理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十分重要。解决公正问题必须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高效的解决原则。坚持公平与正义,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的发展机遇。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

    (一)正确认识执行工作中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司法公正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尤为重要。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有了矛盾时能够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解决。在现代社会,法治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因此司法公正对于和谐社会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然而人们习惯上将司法公正界定为裁判公正,却忽略执行公正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作用。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执行是否公正,应当作为判断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法院裁判是保证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法院裁判本身的公正得不到保障,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执行公正同裁判公正一样,也是完整的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完整的司法公正不仅仅是裁判的公正,还有是公正的裁判得到实际的落实,即执行公正。也就是说,裁判公正是基础,通过执行的公正使公正的裁判得到落实才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离开执行的公正,司法公正几乎就是一句空话。

    司法公正还包括实体的公正与程序的公正。在执行工作中,很多人习惯地认为,程序不公有时候并不影响执行结果不公,只要达到执行效果就是目的。这种看法其实是错误的,程序不公本身就构成了独立的司法不公。例如对待熟人的案件优先执行,对待一般当事人的案件则是故意拖延,这样的执行本身就是一种对法律的亵渎,对当事人的不公平待遇,就是司法不公。

    (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

    正确认识执行工作中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这不仅有利于“执行难”得到有效地解决,而且能够真正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执行公正就是依法、及时、合理的实现或落实裁决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裁决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确认;执行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与落实。执行不公会使得公平的判决变得毫无意义。从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一般认为案件不能够公开的判错,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执行不公使公正的判决不能实现,从而造成了司法不公。执行不公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应当引起人民法院的重视。目前我们的执行工作力度逐年加大,尤其最近两年开展的全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使得案件的执结率逐步上升,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也逐年上升。但另一方面,我们的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差距,尽管这几年法院已采取了很多措施,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首先,法院的执行工作一直以来重结果轻程序,把结果公正看作是执行工作的全部,犹如把裁决公正看作是司法公正的全部一样。执行工作不仅强调实体公正,而且执行程序的公正也是必不可少的,执行结果的实现与合法不能表明整个执行过程就是合法的,也不是说所有的执行结果所经过的执行程序都能够被当事人和社会所接受,更不是说所有的执结案件的执行措施与手段都是合法的。只有在正当、合理、公正的程序下产生的实际结果才是正当结果。如果执行的程序不合法,执行的结果尽管是当事人所期望的,但也不是合法的。在我们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依法办事,把法律摆在第一位。执行的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意义:即它本身不公正就可以构成司法不公。

    其次,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问题。不公正一定是没有效率的,有效率也不一定是公正的。执行的拖延会使公正裁判的价值作用降低或消失,特别是对于被害人而言,效率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执行的拖延特别是因执行延迟,有时会使公正的判决丧失了实际价值。在经济社会的今天,效率是社会的灵魂和生命,在执行工作中也是执行工作的灵魂与生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肖扬就曾经提出,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效率在二十一世纪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过程中,效率对于实现执行公正也是必不可少的。提高执行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式的需要。

    最后,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我国,当事人只要把案件交给法院就认为执行结果应当由法院负责,而忽视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毋庸置疑,人民法院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义务,但是,人民法院不是万能的。有很多的问题是法院凭借自身条件所不能够解决的。比如,案件本身就无法实现;当事人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虽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怎样解决,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这些问题不是显而易见的。“执行难”影响着执行公正,最终影响着司法公正。

    (三)在完善执行工作中实现司法公正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窗口,执行工作中实现司法公正,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要全方位多角度认识司法公正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执行不力、不公而得不到保护,是执行工作的追求与目标。然而由于目前不少被执行人的法治意识淡薄,缺乏诚信,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因此,判决确定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需要一个强制执行的过程。案件及时高效的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得到保护和兑现,是司法公正理念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执行中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讲究执行艺术,活用执行方法,制定执行穷尽标准,穷尽执行措施,穷尽可执行财产,提高执行效率。适时采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将执行未结案件降至最低限度,将执行目标落实到具体的执行行动中。

    第二,依法规范文明执行。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坚持依法办案用好用足法律手段。坚持教育疏导为主,强制执行为辅,教育疏导在先,强制执行在后的原则,巧用执行和解。杜绝因采取强制措施不慎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采取扣押、冻结财产,拘传、搜查、罚款、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不授人以柄。严禁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严禁随意限制人身自由;严禁以拘代执。

    第三,完善执行工作机制。首先,完善流程管理制度。案件的分配要实行随机滚动分案,实行执行人员主观原因超期易人执行制度。严格执行期限,健全催办和定期通报等管理制度,规范执行结案方式。其次,坚持实行公开执行制度。公开执行各个环节,以公开促公正。向当事人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对超执限案件主动回告不能执结的原因。实行民事执行风险提示制度,提高执行的公信度。第三,完善执行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制度。规范执行委托、拍卖、变卖工作,确保执行标的物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迅速变现,公平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利益。杜绝评估、拍卖、变卖环节的腐败问题。第四,健全执行异议听证,执行复议,规范参与分配等工作制度。努力探索和完善执行局内设机构,规范执行运行机制,发挥执行裁决在整个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制约作用,不断探索加强对执行实施权的有效监督机制,使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在严格制度下规范运行。转变执行理念,全面推行"阳光执行工程"。实行执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上墙,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行信息开放,向社会公开案件执行情况,提高执行案件的透明度;实行案件动态跟踪,对已启动执行程序的案件,坚持每半月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发现困难和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及时加以改进。严格落实《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组织执行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的中的各项规定,切实保证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措施的实施、案件报结、卷宗归档等各项工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切实落实执行权与裁决权分离,杜绝各类因内部因素给执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阻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成立以分管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经常研究和分析执行工作的形势、任务,定期听取执行人员对执行情况的汇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工作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对重大疑难案件,小组成员实行全程跟踪,随时掌控执行情况,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注重提高队伍素质。案件的有效执结,各项制度的有效贯彻,都依赖于人来执行。执行人员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主体,必须内外兼修,以内为主,从自身挖掘执行工作的潜力。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新法不断颁布,执行人员如果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知识缺乏足够的研究,就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所以执行人员不断充实自身的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名合格的执法人员,要有对正义和法律的强烈的追求,有出自内心的人文关怀,这样就会在人们心目中有着崇高的威望,便于执行工作的执行。同时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一方面教育他们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的理念,做到不畏权贵、刚正不阿,能经得起情与法、钱与法、权与法的考验,不为权势所迫、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私情所动,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高执行人员的首先水平,确保执行队伍不出问题,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努力探索对执行人员的考核方法,充分体现干多干少、干好干差不一样的科学考核评价机制,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综合考虑审执兼顾。

    审执兼顾,顾名思义,就是审判要兼顾判决后的执行。目前因判决不明确给执行带来很多困难。如有的判决书表述不明确的,给执行造成很大困难。又如交通事故案件,车辆已办理了保险之后又几易其主,但该车未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事故后,判决既未明确原车主应协助办理理赔手续,又未明确主次责任的比例,这些案件都给执行造成极大的困难。再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许多被执行人毫无履行能力,而判决的赔偿数额较大,权力人的期望值也很高,加害人毫无赔偿能力,此类案件很难执行。对于此种情况,一是在判前做好调解工作,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这也是缓解执行难的一个途径之一。执审兼顾,就是执行要兼顾审判。对不予执行的案件,未经严格规范的程序不要轻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对确认不予执行的案件也应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实体争议问题。

    第六,多措并举注重效果。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容易的,但一个社会的法治精神的培育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要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一是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现代媒体传播广、效率高的特点,宣传法律法规,执行理念,典型案例,不断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二是充分利用目前的互联网这个平台,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公开曝光;争取与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网络链接,做到资源共享,采取多方位、多渠道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办理贷款、工商执照、购置房地产等。三是利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对重大案件的执行情况,对被执行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比自动履行付出更大的经济和信用代价,以此促进执行公正,维护司法权威,逐步减少强制执行的比例,掌握执行的主动权,把执行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建立和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威慑机制上来。

    最后,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对于故意采取违法措施,故意串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给予严格的惩罚措施。

    司法公正是在法治时代社会法院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应当维护司法公正。执行工作的好坏,关系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态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司法公正不仅是全部裁判活动的准则,也是全部执法活动的准则。在实践中,一定要维护执行工作的公正。执行权与审判权一样,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的司法保障。只有在执行工作中全面贯穿公平正义这一理念,司法公正才会更加完整,要坚持依法、公正、合理执行,是保证判决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是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最直接、最彻底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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