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毋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二人商议从事原料矸石买卖,在谈好价格后,张某多次将矸石送到毋某所设立的建材公司砖场,但其在支付了前几车矸款后,以种种理由拒付剩余货款,于是张某以该建材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
2012年5月8日开庭审理时,被告建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案件以缺席程序处理。通过庭审查明,原告张某向被告提供矸石后,该建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上面记载有欠款的事实(20000元未还)以及出具欠条的时间(2011年3月5日)。
法院审理认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建材公司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存在,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