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司某(司女)离婚纠纷一案,并于当天审理终结,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司某抚养。
2006年2月,司某(司女)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的另一司姓男青年(司男),此后双方感情不断加深,关系发展迅速,并很快有了爱情的结晶,伴随着女方产期的逐渐临近,双方终于在同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并在2007年1月18日生下长女,在此期间司女一直沉浸在幸福的喜悦中;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深,成婚原因主要在于女方怀孕,所以婚后尚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性格急躁内向,双方为生活琐事常发纠纷,2007年11月,司男在与司女发生矛盾后,丢下怀孕5个月左右的妻子和大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被告自小女儿出生前即2008年4月之前就离家出走,至今已达四年有余,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两个女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