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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之争起诉讼 行政争议巧化解

  发布时间:2012-06-19 09:29:59


    6月18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成功化解了一起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行政争议。

    许某因继承遗产与他人发生纠纷,许某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了争议房产的房产证,以此证明争议房产归被告所有,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许某见状立刻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争议房产的房产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法官给许某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涉及民事争议的应当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的规定,告知许某继续进行民事诉讼。许某的态度没有转变,继而将行政起诉状直接邮寄给中站区法院院长,强烈要求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争议房产的房产证。行政庭的法官多次通知许某到法院,给许某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房产登记的解释,告知许某继续进行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以及解决该房产争议的途径和胜诉的法定要件。法官此举彻底打消了许某的疑虑,转而表示将继续进行民事诉讼。至此,一起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化解。在此,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当事人发生这类房产争议时,应当采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避免浪费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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