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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买煤倒干脆 拖欠货款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2-06-21 08:49:52


    开设煤场多年的刘某,在2010年却接连做了两笔“有去无归”的赔钱买卖,原因是赵某、许某分别带车在其煤场购买煤炭,但从拉煤至今(几乎两年),二人连一分钱也没有支付,而刘某多次找他们索要货款,均被其无理拒付,于是刘某将赵某、许某诉至法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并将两案合并审理后查明:2010年7月4日,赵某在刘某处所购买的一车煤炭,重31.32吨,价值19100元;而2010年8月8日,许某在原告煤场所购买的一车煤炭,重27.76吨,价值19290元,以上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两张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购买原告煤炭应付货款,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及交通费,因无法律依据和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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