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后,应陈某及母亲要求,给付彩礼数万元,但办理结婚登记时,却遭陈某拒绝,便将其告上法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适当返还原告彩礼。
原、被告双方约定于2011年5月10日举行结婚典礼,在典礼前,原告已先后二次给付被告彩礼钱39112元;在二人举行结婚典礼当天,刘某又给陈某奶奶3000元,共计42112元,但至今双方仍未进行结婚登记。
法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本案中,被告收受原告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事实存在,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结合本地习惯,被告称用该彩礼置办了相关结婚物品也符合常理,花费的数额应从中扣除。结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