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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借款二十万 三年未还不应当

  发布时间:2012-06-25 10:47:14


    冯某因资金紧张,分别三次从王某处借款,但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指定期间内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2008年8月11日,冯某向王某借款90000元,约定月息4分,同年10月27日和11月22日,再次向原告借款90000元及20000元,但两次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只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20000元(2008年8月11日至10月10日),但本金却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现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所持的2008年8月11日的借据,因该借据明确约定有月息且利息已结清了两个月,故该借据原告应从2008年10月11日起主张利息,但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原告所持的其它两张借据均未约定利息,故该两张借据的利息应从原告主张之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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