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炭运销公司业务员经朋友介绍,与某商贸公司订立了煤炭债权转移的协议书,但其付款后却未能买到煤炭,遂将法院起诉,要求该煤炭运销公司(第一被告)及另一家煤炭销售公司(第二被告)履行协议或者退还购煤款。2012年6月28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各赔偿原告损失69万元。
2008年3月17日,运销公司通过毕某、杨某与销售公司签订了购煤5000吨的煤炭买卖协议,后运销公司按销售公司的安排,拉煤1604.8吨;而4月28日,销售公司向这二人出具了运销公司办理退款手续、实际结存余煤量款145.9936万元的证明后,毕某通知第一被告暂停拉煤,便于4月30日手持第二被告出具的退款、煤余量证明及以第一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第一被告的剩余煤量3395.2吨,合款179.9万元转让给原告,同时协议上有第一、第二被告公司的签章认可,之后原告将三张承兑汇票交付给毕某和杨某,但却未能如愿;就在8月11日,毕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该判决认定第一、二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上,公司的印章是在公司业务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的,并认定原告的138万元的承兑汇票被毕某诈骗,但未能将被骗汇票追回。
法院认为,煤炭债权转让协议是毕某诈骗原告138万元的基础,而正是由于第一被告保管公章不善及第二被告出具的结算证明,使毕某持有并取得了原告的相信,故二被告在纠纷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