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时,仍有一些人意识不到酒后开车能犯法。2012年7月10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审理该案时,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悔不已,他说以前自己家庭经济困难时,政府为他办理低保手续渡过难关,现在正是该感谢社会帮助的时候,由于自己对法律的无知,酒后驾车导致自己被判刑罚,不但没有对社会奉献爱心,反而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他说现在以自己为典型的模板,告诉周围的亲朋好友“醉驾犯法”。
2012年5月15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豫HW9422号二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至焦作市中站区解放西路与怡光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