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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修理铲车受伤 雇主赔偿法所应当

  发布时间:2012-07-16 15:47:25


    张某作为江某的雇员,因不满其在自己工作致伤住院后只支付了医疗费而将雇主告上了法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江某支付原告张某误工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

    江某系焦作市中站区某石料厂业主。2011年6月24日,张某在为其修理铲车过程中受伤,当日入住焦煤中央医院,被诊断为左颧骨粉碎性骨折等病症;2011年8月15日出院,住院52天,住院医嘱陪护一人,江某安排人员护理了10天;2012年3月5日,经焦作天援鉴定所鉴定张某颅脑损伤属九级伤残、面部损伤属七级伤残,原告并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其他费用510元;同时,张某为非农业户口,有一女儿。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被告是焦作市中站区某石料厂业主,应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原告受雇于被告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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