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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车祸 索赔强险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8-09 08:12:27


     8月7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31日,原告李某为其别克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2011年3月27日原告侄子李某借用原告李某的别克轿车行至焦作市解放西路许衡广场附近将肖某撞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原告侄子李某系无证驾驶,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4月7日,经交警队调解,原告给张某家属赔偿了17万元。2011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理赔交强险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2.2万元交强险保险金。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无证驾驶造成第三者损害,第三者请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拒赔,但保险公司给第三者赔偿后,仍可向责任人追偿。该条例规定保险公司给受害的第三者赔偿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规定保险公司给受害的第三者赔偿后可向有责任的致害人追偿,目的在于通过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杜绝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没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直接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给受害者家属赔付后要求被告支付交强险保险金无法律依据,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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