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闪电"订婚付彩礼 结婚未成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2-08-16 08:01:00


    因两人彼此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双方之间又缺乏了解,在仓促订立婚约后不久,原告就因双方性格不合不能结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2012年8月1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57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原、被告经媒人许某介绍相识,并于当月订立了婚约。原告给被告见面礼金10000元。在订立婚约期间,原告外出打工,被告给其路费300元。2011年10月份,原告要求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不同意,婚姻未成。诉前被告已返还原告彩礼款4000元,原告要求返还其余6000元,被告拒绝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6000元及衣物等价款1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媒人许某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元,被告已返还4000元,被告给付原告路费300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本院对此予以认定。以上财物是原告根据当地习俗,以与被告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应当认定为彩礼,现双方关系恶化,结婚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彩礼57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衣物款1000元,被告否认接受此财物,原告又无证据证明,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