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0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被告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许某装修款29170元。
2010年7月1日,原告许某与被告程某双方签定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许某为被告程某装修房屋,约定价款为100000元,2010年11月8日房屋装修完毕,被告程某分两次共计支付了工程装修款70830元,还有29170元支付,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程某以装修质量存在部分问题拒绝支付该笔款项,原、被告双方遂起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许某与被告程某签订的装修合同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许某为被告程某装修房屋,被告程某应全额支付工程装修款,被告程某未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程款,对该纠纷应负完全责任,被告程某认为原告许某为其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认可,故判决被告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许某29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