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承祖人朱某搬出被告许某出租人房屋,并恢复租赁房屋原状。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5日,原告为了租赁房屋经营饭店生意,与被告达成头协议,双方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房屋两间从事饭店生意,租期3年,租金每月1600元。当合同履行7个月后,原告为经营饭店的方便,私自对房屋进行改造,将墙体挖开修了一小门,后被原告发现,多次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恢复,无奈,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房,并恢复房屋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的租赁合同,已经履行了1年,已经超过了6个月,但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时的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合同,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人租赁的房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出租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不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增设,现被告租赁人未经原告同出租人意,擅自将所租赁房屋墙体进行改造,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