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8日,王某驾驶自卸货车,不慎将一段高压线路挂坏,管理使用权人许某遂要求王某赔偿因高压线损坏造成的各项损失32913元。2012年10月26日,焦作市中站区一审审结了该起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高压电线修复费21173元整。
2012年1月8日14时30分,被告王某驾驶被告程某所有的豫H×××大货车从东向西行驶至本区某变电站北侧时,与由原告许某承租的焦作市某合作社的高压线相挂,造成高压电线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处理认定:1、当事人王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高压线所有者许某无责任。王某驾驶程某所有的豫H×××大货车于2011年4月18日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2012年4月19日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4169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未确保安全驾驶与某合作社高压电线相挂,造成高压电线损坏,被告程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被告王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而被告程某所有的大货车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商业险,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程某赔偿;原告承租某合作社水泥生产线,因原告承租的生产线包括高压电线在内,对高压电线具有管理、使用权,因此,对被告程某挂坏的高压电线所造成的损失具有请求权,故原告请求被告程某赔偿高压线路损失21173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工人工资、利润、租金损失,因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系被告程某所雇用的司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