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为母办丧事时请许某帮忙开车,在帮忙过程中,将第三人张某撞伤,张某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0821元。2012年11月7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7223元;被告程某、许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43598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9日,被告程某为其母亲办丧事时,指派被告许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豫H×××号客车,被告许某驾驶该车调头时将站在路外房右角处的原告张某撞伤。张某随被送往解放军第九十一医院住院治疗69天。住院期间由其儿子张强(化名)、张明(化名)陪护,共花医疗费150528元。后经交警队处理,认定许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2011年8月11日,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另查明:豫H×××号客车车主为程某,2010年3月23日,程某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许某驾驶证系套用他人证号。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程某为其母亲办丧事时,指派被告许某驾驶其所有客车,双方之间形成了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动帮工关系。靳古新在帮工过程中,致原告受伤住院,被帮工人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被告许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还为被告程某帮忙驾车,并在帮忙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被告许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帮工人许某和被帮工人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某的客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程某、许某赔偿。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