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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贷款不谨慎 不良记录应消除

  发布时间:2012-11-20 08:47:28


    张某因创业需要到某信用社贷款,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着急的张某遂将该金融机构告上法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其名誉。

    2007年5月30日,某信用联社向徐某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手续上显示原告为担保人之一,但“张某某”三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该笔贷款至今未还。2012年,张某申请贷款被金融机构拒绝时,才知被他人冒用名义担保一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负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更加严格和谨慎的注意审查义务,因被告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致使他人冒用原告名义进行贷款担保,导致原告在银行信用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给原告造成较大精神压力,现原告要求被告消除不良信用记录、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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