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好心帮朋友,没想到身陷“担保门”,一向乐于助人的刘某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竟成为了向银行还款的“替罪羊”。2013年1月31日,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耐心劝解教育,被执行人刘某终于还清银行的贷款和利息。
2011年10月10日,刘某的同村张某找到刘某作自己银行贷款的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的刘某并未仔细考虑便一口答应,并于几天后,帮助张某在银行贷款了50万元做生意。不想张某经营不善,导致贷款血本无归,只得无奈“跑路”。在借款期限到来时,银行的催款电话打到了刘某这里。刘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向银行贷款,不应当还这笔钱,所以对银行的催款无动于衷。
2012年11月,银行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将刘某诉至中站区人民法院。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承担所有债务和利息。刘某深感不公平,拒绝履行法律判决。银行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只得向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在执行局立案受理之后,立刻找到刘某,对其详细讲解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指出担保人对贷款人所带款项,与贷款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和贷款人一样,都对银行负有还款义务。经过执行干警长时间的耐心劝解教育,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执行干警的帮助下,筹集资金,还清了银行的贷款和利息。虽然欠款还清,但是刘某悔不当初,替人担保贷款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