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光天化日盗金店 黄金大盗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3-02-28 09:02:56


    被告人高某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竟敢在大街闹市区,趁金店中午无人之机进店盗窃。“多行不义必自毙”,2月27日,高某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1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从焦煤集团中央医院一分院门诊楼西侧过道翻墙至方圆首饰店房后石棉瓦棚上,将棚顶揭开进入首饰店内,将柜台内的项链、手链、耳钉、转运珠等黄金首饰290.58克、钯金首饰12克盗走。其中:有34.62克黄金首饰被高某逃走时掉落在方圆首饰店的屋里及屋顶上,已发还。另查明:2011年8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藏匿在焦作市中站区葛老大超市一楼杂货屋内,等超市人员下班后,将超市二楼收银台抽屉内的1800元现金盗走,后窜至超市一楼将翠玉鑫玉器店的27块玉石翡翠等物品盗走。赃款已挥霍。被告人高某盗窃2次,数额为118650.84元。案件在审理中,被告人高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