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以“快审快结”的特点,接连审理了一批农村信用社起诉拖欠贷款不还的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审理查明:这些案件的共同点包括,第一,贷款金额在10万元左右;第二,担保人不考虑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随意担保,且自己还款能力不足;第三,案件开庭审理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不参加诉讼,缺席;第四,依法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件中,被告借款及其担保人担保的事实存在,现原告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息,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支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