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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警灵活执行 两困难企业解困境

  发布时间:2009-08-19 12:23:00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针对金融危机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急涉案企业所急,想涉案企业所想,不断增强执行干警的执行和解意识,对进入执行程序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始终把调解作为办案“首选”,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深得当事双方好评。近日,该院又妥善调解执结了一起涉及两困难企业的买卖纠纷案件,执结标的10万余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8月27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对河南省延津县某纺织公司诉焦作市某服装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焦作市某服装公司偿还原告货款9786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未自动履行义务。今年3月下旬,河南省延津县某纺织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款项及利息等费用共计107285.06元。

    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系外贸服装加工企业,受经济危机冲击较大,企业当前生产处于断断续续的状况,仅仅能维系二百多名工人的基本生活,如采取强制措施,企业将更加困难,工人生活将无法保障,进而产生不安定因素。但申请人河南省延津县某纺织公司与被执行人情况相似,企业举步维坚,处理不好亦可能出问题。鉴于此种情况,只有用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才是最佳选择。为此,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先是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讲理说法,使其明白不履行判决的后果,后又向申请方详细讲了对方的困难情况,争取申请人的宽容与谅解。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申请人终于同意协商解决,2009年8月1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人现金86770元,余款被执行人全部以其服装制品抵债。

    近日,双方已按协议履行交接完毕,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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