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人承建,一农民工在工地干活时不慎摔伤,作为雇主的承建方理应承担责任,同样发包方也要担责。2013年3月20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发包方和承建方对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受雇于被告高某从事房屋外墙的粉刷行业。2012年8月29日,原告许某在被告高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搞外墙粉刷时,不慎跌落摔伤,经送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40天,共花去医疗费51780元。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两被告在先期支付医疗费4000元后拒绝向原告许某再行支付。被告王某是该建筑工程的发包方,被告高某是承建方且没有相关从业资格。
法院审理查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许某受雇于被告高某,原告许某在被告高某承建的工程工地作业时受伤,被告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某庭审中辩称原告许某自身存在在作业时存在过错,由于证据不足,该辩解不予采信。被告王某应当知道被告高某没有相应资质仍发包工程,存在过错。故依法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许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805元,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