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男孩程成无证驾驶机动三轮农用车撞伤张强,后张强将程成及其父母程方、许丽告到法院。3月25日,中站法院一审审结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程方,许丽赔偿原告张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170元。
2012年7月11日20时30分,被告程成无证驾驶机动三轮农用车由西向东逆行非机动车道行至本区府城办事处店后村南时将同向原告张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经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勤务大队处理,认定被告程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强无责。当晚,原告张强住进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皮肤撕裂伤,住院15天,花费4800元,住院期间陪护1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程成无证驾驶机动三轮农用车由西向东逆行非机动车道行至本区府城办事处店后村南时将同向原告张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经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勤务大队处理,认定被告程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强无责,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予采信。原告由此产生的合法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被告程成年仅16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由被告程成的监护人被告程方,许丽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