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公司因生产需要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在三次汇款后,未收到足额货物,遂将该贸易公司及其担保人诉至法院。3月27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原告相应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其担保人对此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在拖欠原告公司220万无水氟化氢未供应的情况下,经协商,与原告公司及另一汽车运输公司达成三方协议,并提供了保证担保;三方协议及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只履行了部分内容,其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方协议及保证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依照三方协议及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