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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仲裁起诉 未参工伤保险败诉

  发布时间:2013-03-29 09:02:02


    张某在工作期间摔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依法提起劳动冲裁,该用人单位--某印染公司不服,认为张某系违规操作导致受伤,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遂将张某作为被告告上法庭。3月28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原告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薪留职期工资等费用,共计8万元。

    经审理查明:张某系该印染公司职工,自2011年3月开始工作,8月20日在工作期间受伤,当天被送至医院救治,11月21日,被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3月,张某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九级伤残,并于4月申请了劳动仲裁,9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印染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而作为用人单位,该公司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故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被告张某理应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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