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协助制度,其目的在于克服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开展异地执行活动的困难,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焦作市中站区法院通过对近年来本院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在以往的委托执行案件中,只有少数受托法院将执行情况函复委托法院,而大多数案件在接受委托后均没有任何音讯。然而近两年,案件委托执行过程则更加艰难,且遭遇到了的重重波折。例如我院受理的中站区某租赁站申请执行河南某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河南某建筑公司住所地及财产均在安阳市H县,故我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该案委托河南省H县法院执行,并及时向H县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委托执行函及卷宗相关材料,但H县法院未拆封即拒收。案件材料退回我院后,我院又及时向H县法院发出书面函,要求H县法院接收相关材料,并再次将委托执行函及卷宗材料寄至H县法院,但H县法院仍未拆封即拒收,并再次将案件材料退回我院。除此之外,近两年我院在与洛阳市J区法院、新乡市X县人民法院等法院办理委托执行时都曾遭遇过受托法院接收后无故退回或直接拒收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效率,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以上情况我们看到,委托执行制度没有在当前实际工作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个别法院更是频频出现“委托案件拒收”的局面,原本为提高执行效率而设的委托执行制度却使委托案件陷入委托难、执行难的被动局面。
为充分发挥委托执行的优势,克服当前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以更好的改进和完善委托执行制度。(一)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消除法律冲突,完善委托执行的法律法规,在综合现有委托执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对委托执行的各个方面予以统一规范,从而使委托执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强化委托执行管理工作。各级法院应建立专门的委托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并列入执行案件的考核内容。对于委托执行案件,受托人民法院应与其受理的非委托执行案件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在立案、执行、结案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对待,从而在制度上克服委托执行案件与非委托执行案件区别对待的现象。(三)完善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的委托衔接工作。对于委托执行案件函件,受托法院必须接收,经审查,不符合委托执行规定的,依法退回;缺少相关材料的,通知委托法院予以补充完善。(四)充分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办理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上级法院定期对辖区内各法院委托执行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受托案件无特殊情况久拖不执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受托法院无故退回或直接拒收委托执行案件的,由上级法院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与法院绩效考核挂钩,取消年终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