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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工会单方解聘 辞退违法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3-04-08 08:35:30


    贾某在接到所在公司的解聘文件后,以其违法辞退为由诉至法院。4月7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被告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依法支付停止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

    2005年7月,贾某在被告公司参加工作,后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11年12月,该公司以贾某采取不正当手段收取好处费为由,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处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因此,通知工会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被告以原告采取不正当手段收取好处费为由,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处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具有合法性,应予以撤销,因此,原告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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