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9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继承纠纷,三个子女为维护母亲孙某的合法权益,自愿放弃相应的继承份额,经调解确认被继承人许某在农信社认购的20000元股金全部由孙某继承。
经审理查明:孙某与许某系夫妻,并育有三个子女;2006年和2007年,许某分别两次在农信社认购了20000元的股金,但2010年4月许某因病去世,孙某年迈体衰,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三个子女见状决定放弃对父亲许某股金的继承份额,为保证母亲孙某顺利得到此笔股金,遂诉至法院要求予以确权。
法院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字纳印后予以生效;本案中,三个子女作为被告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原告许某没有异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纳印,法院应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