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7日,王某在自家门前晒麦子,恰巧邻居杨某在其晾晒的麦子旁洗脚,并将麦子打湿,王某认为这是杨某故意为之,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期间杨某撕拽了王某的头发,并持拳朝其头部、眼部等处进行殴打,导致王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多项费用。
4月19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殴打原告事实存在,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297.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