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的货物受损,运输公司理应赔偿。却不想这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耗时近两年,原告始终没有拿到应得的赔偿。2013年4月24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查封手段,为焦作市某物流公司追讨赔偿款24万元,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
2011年8月30日,原告翔宇物流公司与被告付某签订货运运输合同,由付某将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50吨钛白粉运至广东佛山。后付某在运输途中出现了翻车事故,造成12吨钛白粉直接灭失,38吨钛白粉被雨淋。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付某及其挂靠的四通运输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被拒之门外置之不理。原告翔宇物流无奈之下将付某诉至法庭。2012年10月8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付某赔偿焦作市翔宇物流公司货物损失24万元。但是,付某依旧拒绝赔偿,态度恶劣。2013年3月,翔宇物流公司向中站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此案。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中站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抽调人手多方调查,多次找到付某本人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却都被付某无理拒绝。经过执行法官劝说无效后,中站法院执行局决定强制查封付某名下货车一辆,促其尽快履行赔偿。果不其然,在强制查封付某的营运车辆之后,付某主动来到中站法院执行局,主动提出与翔宇物流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并为自己的行为道歉,至此,案件就此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