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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分责 主责人依然可索赔

  发布时间:2013-05-07 09:45:33


    葛某驾驶摩托车与某电力公司司机赵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自己受伤住院,经事故科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2013年5月6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由客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12时许,葛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西向北左转弯行驶时与某电力公司的司机赵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葛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葛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驾驶摩托车与电力公司的司机赵某驾驶的该公司所有的小客车相撞,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电力公司的小客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而交强险是不分主次责任的,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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