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在法官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调解下,狗的饲养人张某当庭赔偿了李某经济损失共计800元,使双方握手言和,既解决了纠纷,又彻底化解了矛盾。
2013年4月5日上午,李某与王某开车送货到张某院内,多次叫门无人应答的情况下,李某推开了虚掩的大门。这时突然窜出的一条黑色大狗将李某扑到在地,对李某腿部进行撕咬。李某当即呼喊救命,随同前来的王某将大狗赶跑后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从医院出来后,李某即找到张某要求索赔,张某以李某没有经过自己允许擅闯民宅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李某遂将被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张某拒不赔偿的原因是自己的狗是出于看家护院才将李某咬伤,他认为原告李某应为自己私闯民宅的这一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且李某请求的部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远远超过了事实应该赔偿的金额。
了解到这些情况,承办法官依次对双方,从情、理、法方面做双方思想工作。在被告真心的道歉下,原告也降低索赔金额。一起狗咬人的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