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回家的路上,被骑着电动车的郜某撞倒送进医院。由于赵某已年过七旬且伤情较重,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在郜某支付了18000元就不再予以赔偿的情况下,赵某将郜某告上法庭。5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800元。
2012年2月21日9时许,郜某骑电动车载人由东向西行驶至焦作市解放东路新万泉门前公交站牌处,与下公交车后由南向北行走的赵某相撞,造成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勤务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骑电动车与原告相撞,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事故损失,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本案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