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共有三个儿子,其作为六级伤残退伍军人,在去世后,其近亲属享有领13182元的抚恤金权利,但因为三个儿子未能就抚恤金领取达成一致协议,民政部门以此为理由拒绝发放,弟弟无奈来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兄弟三人平均分割父亲的抚恤金。
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对兄弟三人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使得双方明白,二被告并不是真正的侵权人,是行政机关并未履行法定职责,未按期发放抚恤金,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在子女全部到齐且达成协议后,民政部门才能发放抚恤金,因此该案应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原告在与代理人商议后,依法提出了撤诉,法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于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