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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抚恤金 公公儿媳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07-10 10:15:34


    邱某因不满儿媳毋某将儿子工亡后的抚恤金及银行存款占为己有,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7月9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毋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邱某继承款5000元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6848.8元。

    经审理查明:邱某儿子于2010年10月5日因工死亡,其单位某煤业公司支付了家属丧葬费1491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34244元,该款由被告签字领走;与此同时邱某儿子死亡前还有银行存款50000元,也被毋某持有。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邱某儿子生前存款50000元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该50000元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毋某所有,剩余的25000元才为邱某的遗产;邱某儿子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五人,该五人的遗产继承份额应当均等,即每人5000元;而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34244元,邱某作为儿子的近亲属也应均分,每人268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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