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和工友相约在被告代某的砖窑里短期工作,没料到砖坯塌方,砸伤自己,而作为老板的代某却以侯某为短期工为由没有将其送往正规医院接治疗,侯某无奈只得起诉代某。7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代某赔偿原告侯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2012年初,被告代某在中站区某处开办砖窑厂,因人手不够,同年2月雇佣侯某和其他10余个工人在其砖窑工作。因侯某下半年要回老家盖新房,并与代某约定只工作半年。不想3月20日,代某的砖窑砖坯塌方,造成侯某及其他工人被砸伤,代某将其送至村诊所救治,便扬长而去。4月20日,伤病未愈的侯某入住焦作卫校附属医院继续治疗。两个月之后,侯某伤情加重又转院至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接受治疗,后被诊断为诊断右足踝关节软组织损伤、右胫腓关节分离,并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雇佣原告工作,原告在从事雇佣工作期间受伤,无论时间长短,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