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雇员受损纠纷,判决雇主与工程发包方共同对雇员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某公司将某特种设备的安装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许某,许某让程某等人前往现场进行安装,约定每天100元工钱。2011年6月25日在设备上干活时不慎摔伤,被送往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踝关节脱位、左跟距关节脱位、左距骨粉碎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44天。2012年8月1日经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被告许某雇佣前往工地安装特种设备,在工作中受伤,许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被告许某,故对原告的受伤,亦应与许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程某各项损失共计69521元;被告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