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焦作市中站区某村委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村委的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3日,原告中站区某村委与被告许某签订荒山荒坡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村委将150亩荒山荒坡发包给被告许某,承包期限为50年。协议约定村委会负责明确承包区域、界限、协调处理可能出现的界限纠纷,协调供水、电、路等方面的问题。乙方在所承包的荒山荒坡中可以自主依法从事农、林、牧、种养业生产经营,若从事其它非农牧经营活动(采矿等)须经甲方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否则村委有权单方中止合同。但是,在协议书中对该荒山的具体位置描述模糊,且与其他村的土地交叉。不久之后,原告某村委发现被告许某在其承包荒山土地内挖坑采矿,前去质问。被告许某拒不承认,且指出其所挖水坑并不在本村地界内。
法院经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根据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明确承包区域和界限,原告作为发包方未向本院提供承包土地的详细界限资料,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在承包地内挖矿,原告请求解除双方荒山荒坡协议书,证据不足,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