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某化工厂拖欠刘某35万余元工程材料款至今未还,刘某讨要过程中却发现该化工厂早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且被主管部门出售给他人,无奈之下刘某将主管部门诉至法院。2013年8月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该主管部门支付刘某相应的工程款及材料款。
1996年3月,刘某为某化学厂建筑锅炉房、院围墙、车间等工程,1998年1月,经双方决算,化学厂应支付刘某工程款34万余元和材料款1.4万元,后化学厂陆续支付部分款项;2002年1月,化学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2003年6月,某办事处作为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化学厂的主管部门,将该企业资产以44.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但未对化学试剂厂进行清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化学厂拖欠原告工程款及材料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化学厂支付欠款及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由于被告化学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财产被主管办事处在未清算的情况下出售他人,故该办事处应当在出售所得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