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经人介绍到一公司上班,在上班头一天,由于操作不慎,就不幸受伤,后许某向单位索要工伤赔偿起纠纷,遂诉至法院,2013年8月2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649.38元。
2010年12月17日,原告许某在被告辉煌公司发生工伤,遂到中站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工业气体中毒,2010年12月27日出院;2010年12月27日,原告到焦煤(集团)中央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2月26日出院,以上医疗费由被告支付。原告在以上两医院住院期间均由一人陪护。2012年6月13日,经本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2年11月1日,经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未达到伤残等级。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因被告辉煌公司未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辉煌公司支付原告许某医疗费10572.8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8589.95元、护理费5726.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6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2864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