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婚姻存续期间债务 离婚后双方均有责

  发布时间:2013-08-30 09:09:12


    许某因经营饭店向朋友张某借款80000元,后因经营不善,无法将借款还上,张某将许某及其前妻肖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俩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13年8月29日,经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许某和肖某已经离婚,但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为共同债务,判决张某和肖某共同偿还8000元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许某筹备开饭店,但因资金不足,向朋友张某借款8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张某钱款共计8万元。”借款人许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和肖某共同偿还借款。另查明,许某和肖某于2009年8月结婚,2012年3月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许某借原告张某80000元事实存在,被告许某理应偿还原告借款。虽然许某与肖某已经离婚,但借款事实发生在许某和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判决被告许某偿还借款80000元,被告肖某承担连带责任。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